買房時要特別留意房地使用的管制規定,以免買了房還不能住。有民眾購入台北市商業區內的房子後,直接拿來當自住房屋使用,房屋稅也適用自用稅率,結果被北市府開罰還要求限期恢復商用,主因就在商業區的房子不能拿來自住用。
一位曾姓男子多年前購入台北市一處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內的房屋,曾男取得後拿來當作自用住宅使用,並向稅捐機關申請按較低的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由於台北市相關都市計畫規定,該建物所在商業區是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得作住宅使用。於是北市府都發局發函通知曾男,告知他的建物涉及違規作住宅使用,要求曾男依法使用房屋。市府還強調,如果曾男的房子已非當住宅使用,應向稅捐處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重新核定稅率。
後來曾男的房子仍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北市都發局於是派員到現場會勘,結果曾男不願配合無法進入,最後市府依都市計畫法裁定6萬元罰鍰,並限期九個月內停止作住家使用。曾男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一路告到最高行政法院都敗訴。
法院認為,曾男既然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就有按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使用的義務,曾男違背義務,將商業區內不得供住宅使用的房子充為住宅使用,都發局發函通知後還繼續違規使用,最後遭開罰並無不合。
根據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規定,商業區使用「不得為有礙商業之便利、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衛生之使用」。法官解釋,各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管制命令的限制,雖然北市府可以視實際需要重新劃分,或給予不同程度的管制,但即然北市未允許商業區土地作住宅使用,曾男就必須遵守。
另外,曾男購買房屋之初,應該知悉房子坐落商業區,且受商業區使用限制。因此,商業區是否得為住宅使用,身為所有權人及使用人,也有義務透過政府資訊公開管道查詢,曾男未進行必要的查詢,直接將房屋充作自用住宅使用,曾男主觀上就有可歸究之責。
更何況都發局就建物非法使用已發函告知,曾男最晚此時也該知道房子坐落商業區,不得為住宅使用的規定,結果還是持續作住宅使用,顯然有違章的故意。
法官還說,建商或房仲經常用行銷手法誤導民眾購屋,但這部分屬於交易對象或仲介是否善盡交易上的告知義務,是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跟北市府執行公權力無關。
至於國稅局已同意按自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為何還不能自住?法官強調,房屋稅是以房屋價值與實際使用情形訂定稅率,與都市計畫管制沒有關係。稅務機關也沒有代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定或確認,建物所在位置是否應受都市計畫分區管制,北市府轄下各別公部門間縱有協調不足的情形,也不能因此排除曾男遵從法律管制的義務。
工商時報2023/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