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及坐落基地(以下簡稱房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方式,房地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的餘額為所得額,並依法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可以減除的成本,除了取得房地的成交價額之外,屬於購入房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仲介費等),都可列為成本扣除;此外,個人交易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換約費等),也可以列為費用扣除。但個人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到移轉登記予他人名下的期間內,所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8月購買A屋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隨即以該房地向銀行申辦貸款,用以支付尾款,嗣於111年7月出售,期間已繳納的房屋貸款利息合計28萬元,甲君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將該貸款利息列報為成本費用,自出售房地成交價額中減除。經該局向貸款銀行查證,甲君繳交該貸款利息的期間,是在106年8月登記取得房地後,至111年7月移轉登記予買方之前,屬房屋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經該局予以剔除,補徵稅款9.8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再檢視相關憑證及留意成本費用的列報規定,以免列報不得減除的成本或費用,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202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