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台商委託楊姓房仲出售房子,楊男於受託期間幫忙房屋修繕監工,朱男返國時還到機場接機,朱男卻找其他房仲看屋,甚至竟寄存證信函要求提早解約,楊男自認盡力,提告要求朱男給付房價2%服務費,法官審酌後判朱男須付房價1%服務費、約14萬餘元給楊男。可上訴。
大陸朱姓台商去年7月間將高雄仁武區一處房產委託楊姓仲介要以1498萬元出售,簽下1年委託合約;楊男接受委託後,幫忙修屋監工,朱男返國時還到機場接機,颱風過後檢查屋況回報給朱男,自認服務非常盡心。
但楊男的服務和專業能力卻未被朱男接受,朱回台後數度請其他房仲人員假裝買家,換裝前去看房,被楊男識破身分。
朱男見房屋遲未賣出,去年12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楊男解約,楊男基於尊重客戶,同意終止契約,並向朱男索討房價2%服務費,但朱男拒付,楊男告上法院。
法官審理時,朱男指控楊男服務態度消極,他詢問楊男是否有帶客看屋,楊男多次遲未回應。楊男拿出2人對話紀錄反駁,指他積極處理賣房事務,租看板張貼廣告、拍攝房屋全景照片給房客看,多次向朱男回報帶客戶看房情況,朱男多次回他:「你自己拿捏了,不用告訴我什麼」。
法官審酌後認為,楊男雖未找到買家,但沒有違約,朱男單方面解約,無法究責於楊男,考量楊男付出金錢、人力、時間成本,但請求2%服務費實屬過高,應酌減為房價1%較為合理,判朱男應給付14萬餘元給楊男,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