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容積移轉之意義
容積率管制係以限制建築物實體建築總量與建築基地面積之比例,藉以達到控制土地使用強度,確保整體居住生活品質的制度。而允許原屬一宗土地之可建築容積一部或全部移轉至另一宗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即為容積移轉。
二、容積移轉實施目的
透過容積移轉的實施,可達成下列目的:
(一)使具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築之保存維護得以順利推展。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以順利取得興闢,提昇都市環境品質,並紓解政府財政負擔。
(三)面臨寬廣地域之基地得適度增加容積,促進基地有效利用﹔同時都市增加公共空間,改善環境品質。
(四)受限發展土地地主權益獲得保障與補償。
三、容積移轉實施法令依據
容積移轉的實施應依據下列法令來辦理:
(一)文化資產法系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保存法 )
2.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 │內政部營建署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
(二)都市計畫法系
1.都市計畫法第83-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法規 )
2.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
3.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
四、名詞解釋
(一)容積:指土地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
(二)容積移轉:指一宗土地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
(三)送出基地:指得將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之土地。
(四)接受基地:指接受送出基地容積移入之土地。
(五)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資料來源:高雄市都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