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傳地要開發,不必擔心被當成營業行為。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營運長許祺昌表示,財政部已放寬,個人以土地與建商合建並分得房屋後出售,只要符合土地興建前已持有十年,或興建後設籍滿二年,可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及營所稅,可望減少囤房囤地現象。
許祺昌說,以往連續處分不動產者,容易被國稅局視為營利行為,要求辦理營業登記以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但若自地自建、拆除改建或合建分屋等,地主拿到分回房地若為自住,日後出售應予放寬。
財政部在今年1月已發布解釋令,為個人地主建屋出售的情形解套。放寬的項目包括個人持有滿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地與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後取得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二年者。
其次,若為非自用住宅用地,在興建前已持有十年以上者,出售房屋時亦可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及營所稅。財政部表示,此條解釋令一出,可望減少囤房囤地現象,有防弊的作用。
另外,政府將推動房地合一課稅,資誠觀察發現,目前有不少大戶憂心房地合一稅負大增,急將名下房產賣給自己的投資公司,一方面省稅又能墊高成本,預料在房地合一稅上路前,年底將出現過戶潮。
工商時報201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