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這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應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則不可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自然人取得農地並檢附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選擇適用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公司取得農地,因公司非自然人,就不能適用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了。
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必須同時具備:
①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② 移轉與自然人
並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若為都市土地則須另檢附使用分區證明書。
資料來源: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