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大了!賣2年內自用住宅未遷入戶籍 遭課奢侈稅
國稅局表示,民眾通常知道出售2年內自住房產要符合自住、無出租或營業才不用被課徵奢侈稅,但卻也常忽略還要在售屋前遷入戶籍。
國稅局發現不少案例,皆是售屋者出售購買不到2年的自用住宅時,卻因為未遷入戶籍,而多繳奢侈稅。
根據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參考土地稅法一生一屋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只有一戶的房地,只要所有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銷售日前辦妥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所有權人在2年內出售自住房地可以排除課稅。
由於戶籍登記都是認定是否屬自用住宅的「法定形式要件」,即使事後民眾可舉證房屋確實沒有營業或出租,仍無法排除課稅,提醒您別忽略在售出自住宅前完成入籍手續。
資料來源: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