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不僅會影響房屋課稅,還會影響地價稅及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民眾如果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由其是營業用改住家用),為了自己荷包著想,請記得應儘速向稅務局申請變更使用情形! 稅務局表示,房屋使用情形除了影響房屋課稅之稅率外,也和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息息相關。
舉例,房屋原供營業使用,後改作住家使用時未即時 向稅務局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亦未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相關營業登記等,造成該房屋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因該房屋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故在未申請使用情形變 更,即變更為作住家使用前,該房屋坐落土地將無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及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
稅務局提醒民眾,使用情形變更如果是在變動月份15日以前申請者,當月份的房屋稅就可以改按變更後的新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是在16日(含本日)以後申請 者,那麼當月份的房屋稅則仍將按原核定稅率課徵,次月份方可適用新稅率。
故如所有房屋有使用情形變更時,應儘速向稅務局申請,除可及早省稅外,亦可避免日 後影響其他稅目之稅賦負擔。
來源: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日可視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日
依稅法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始可准自當年期開始適用。但若納稅義務人於9月22日前已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為住家用,而於9月23日之後始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只要納稅人申明其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即包括自用住宅用地的申請,則可以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日視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日。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以上之規定,須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為住家用當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即未出租未營業,且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始可以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日視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日。所以,當您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外,可一併申明辦理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以享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