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間若尚有紛爭未解決,台北國稅局昨(5)日提醒繼承人,可以先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再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
繼承人有兩人以上時,對於繼承的遺產多少會有紛爭,需要時間來解決,台北國稅局教民眾兩招自保。
一是先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其次,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並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就不會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加收規費。
台北國稅局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兩人以上時,就可以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
而繼承土地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聲請登記,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尚有配偶乙君及育有丙君、丁君、戊君及己君等四名子女,繼承人共五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繳納期限為今年的9月10日,因繼承人間尚有紛爭未解決,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
乙君可以在9月10日繳納期限前,先向國稅局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按乙君應繼分五分之一計算分單的遺產稅額為20萬元,乙君在繳納20萬元後,就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並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不過,台北國稅局表示,其餘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乙君仍仍負有繳納義務,及連帶債務,且在全部應納稅額還沒有繳清前,不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另外,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如逾繳納期限未繳,除每逾二天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期30天國稅局就會將全體繼承人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依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經濟日報201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