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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不動產 - 房地稅務 | 2016-08-01 | 人氣:923

嘉義市楊先生詢問:友人向其借款並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擔保,如果有收取借款利息,可否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答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常見納稅義務人誤將抵押利息所得納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時,納稅義務人 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抵押權設定所取得的借款利息, 並不符合所得稅法中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所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該筆抵押利息收入,不可以納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自所得總額中減除。

經濟日報20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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