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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不動產 - 房地稅務 | 2016-08-10 | 人氣:944

我國租屋市場長期不平等,有不少房東將成本轉嫁至房客身上,如臨時調漲水電費、租金無法申報扣繳所得稅、房客代繳補充保費等。財政部表示,若房東將原屬自身應繳納的補充保費轉由房客或扣繳單位負擔,則該筆補充保費也要計入房東租金收入總額,一併扣繳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釋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時,則承租人因履行約定條件所支付的代價,實際上即屬於租賃財產權利的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性質完全相同。

 

因此,承租人在給付租金依規定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的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計算應扣繳的稅款,若房客代房東繳交補充保費,則應計入房東租金所得,一併扣繳所得稅。

舉例來說,有一房客甲君於2016年向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甲君每月實際給付給房東乙君新台幣5萬元之外,甲君另須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保險費率1.91%的健保補充保費。

國稅局說明,依上述案例來看,甲君在計算租金扣繳稅款時,給付總額並非5萬元,而是加計補充保費與扣繳稅款在內的56,760元,即5萬元÷﹝1-(10%扣繳率+1.91%補充保險費率)﹞=56,760元,房東每月租金收入應以56,760元為準。

另外,內政部於上(7)月10日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過高押金、房客不能遷入戶籍、不能將租金申報扣繳所得稅等,未來均不得記載在契約內,新法將於明年元旦實施,違規房東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工商時報201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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