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債權人因出借款項給債務人,並設定取得不動產抵押權,嗣後債權人如無償移轉該抵押權,若債務人尚未償還借款金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債權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否則將被處連補帶罰處罰。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近來在查核不動產買賣案件時,發現不動產所有權人甲君於1995年,將不動產分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最高限額1,000萬元的抵押權給乙君,而乙君於2012年間將前開兩筆抵押權讓與丙君,且未申報當年度贈與稅。
經查後,國稅局發現乙君與丙君原為夫妻,但已於2002年間離婚,且雙方離婚協議書內容,並無載明約定乙君應給付上開兩筆抵押權予丙君;惟乙君主張先前跟丙君借款,遂以抵押權償還款項,但乙君無法證明其非屬無償移轉,提不出金流證明。
另外,截至2012年時,由於甲君尚未償還的借款本金分別為200萬元、725萬元,合計為925萬元,已超過贈與免稅額度220萬元,故國稅局查核認定乙君無償讓與不動產抵押權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核認贈與金額925萬元,除須補繳所漏稅額外,還要加處罰鍰。
官員解釋,由於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而存在,其性質屬於物權而非債權,應就其實際債權併其他財產核課贈與稅,而不宜就抵押權登記金額課徵;又夫妻兩方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惟如無法證明為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且屬於無償移轉時,就應課徵贈與稅。
(工商時報2016/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