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土地已賣出移轉給他人了,為何今年還課徵該筆土地地價稅?
依稅法規定,地價稅以八月三十一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這一天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全年地價稅,此與房屋稅可因房屋買賣移轉而按持有期間計算稅額的情況不同。
Q2︰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是否每年需提出申請?
已經稅捐稽徵處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Q3︰土地所有權人變更,要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嗎?
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不論是買賣、受贈、拍賣或繼承或自益信託移轉土地而取得所有權的人,仍要在當年九月二十二日前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
Q4︰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需具備那些條件?
Q5︰在新北市有二筆以上土地是不是每筆一張地價稅稅單?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市所有土地只彙總填發一張地價稅稅單。
Q6︰土地災害損失稅捐減免如何申請?
若因颱風或水災,造成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無法使用情形,可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向當地稅捐處或分處申請減免。
Q7︰地價稅的稅率?
一般用地稅率:同一縣市所有土地採全縣地價總歸戶,按六級稅率累進課稅,稅率為千分之10、千分之15、千分之25、千分之35、千分之45、千分之55六級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公共設施保留地:千分之6,供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礦業用地等:千分之10。
Q8︰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何申請?
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已於申請書填註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者免附)及建物證明文件(已於申請書填註房屋建號者免附),於九月二十二日(如適假日則延後一日)前向所屬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期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Q9︰為何收不到地價稅的稅單?
土地過戶時所登記之地址為當時的住所,之後未向稅捐機關申請變更投遞地址,以致於未收到稅單;另擁有數筆土地,原登載之土地出售,又未向稅捐處更址,至無法收到稅單;以上情形可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查詢後申請更改稅單投遞處。
Q10︰地價稅逾期繳納是否會被罰?
收到稅單沒有在期限內繳納,每超過二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最高加徵至百分之十五滯納金,如果超過三十日仍然沒有繳納,稅捐處就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新北市稅捐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