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販售預售屋時,常會透過大型廣告看板、報章雜誌廣告等方式宣傳,國稅局表示,這些預售屋廣告、推銷費用,要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房屋真正出售時,才能列為出售年度的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曾查到一案,某建設公司在2016年推出先售後建的大樓建案,並在當年投入各項廣告費合計500多萬元,預計2017年完工交屋,結果該建商在申報201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就將500萬元廣告費全數列報費用。
中區國稅局表示,這些廣告費是屬於預售屋推銷費用,不能直接列報當年度廣告支出,依規定須全數列為遞延費用。
國稅局提醒,建設公司在房屋銷售階段產生各項費用、支出時,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取具合法憑證。
經濟日報2019/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