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企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果約定由企業或機關代替房東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國稅局在實務上將代繳的稅費視為租金,併入房東租賃所得計稅。
官員認為,過去不少人考量便利性,如果房屋有維修、擴建、稅款、保費等額外費用,房東往往會請承租人或承租企業代繳、以折抵租金。
而國稅局比照房東與承租者兩邊資料,往往會認定這些代繳費用實際上就等於租金,承租人是因雙方簽訂契約、因此代為支付,實際還是租賃財產權利的代價,因此依照所得稅法規定,仍將其列為房東的租賃收入。
工商時報202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