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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不動產 - 房地稅務 | 2021-04-03 | 人氣:607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日前接獲民眾詢問,民眾若想換屋卻口袋不深,擔心賣屋繳了龐大的土地增值稅後,賣屋的錢不夠買新屋,該怎麼辦?

稅捐稽徵處表示,換屋族若不想因被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重購土地的能力,可善用「重購退稅」減少負擔,只要滿足條件可申請退還賣屋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條件有七點,分別是原出售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增稅後仍有餘額者;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都要在2年內完成。新購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也不能超過7公畝,且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另出售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辦竣戶籍登記。如果民眾是先購後售,必須在新購土地時,原持有的舊屋是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才滿足「重購退稅」的條件。

另外,核准重購退稅後,新購土地有5年的列管期,除了所有權不能移轉外,還須持續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設立戶籍,同時也不能出租或營業使用,不然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經濟日報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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