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囤房稅法案昨(21)日經台中市議會三讀修正通過,針對持有台中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按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四戶以下每戶2.4%,五戶以上每戶3.6%,並從今年7月開始實施,稅額會反映在明年5月的房屋稅單。
值得注意的是,台中市政府原本提出的囤房稅修正草案,針對持有非自住房屋訂定差別稅率,規定三戶以下每戶按2.4%稅率課徵;四戶以上每戶按3.6%稅率;不過昨天議會最後通過的版本較為寬鬆,各提高了一戶。
台中市議員李中表示,各縣市房價基準不同,台中市議會主要參考桃園、台南市作法,六戶以上每戶按3.6%稅率,採取折中版本。
台中市政府預估,受影響屋主約8.7萬人、房屋10.6萬戶,市庫一年預計增加3.8億元稅收,將全數用於青年及弱勢族群的租屋補貼。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長沈政安表示,議會討論議案時,有議員關心囤房戶數的計算方式,也有民眾質疑台中市是否持有七戶房屋才要課囤房稅?沈政安說明,依財政部規定,民眾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三戶以內的住家房屋可以適用自住的1.2%稅率,超過三戶即視為非自住,會跟其他出租供他人居住的房屋,合併計算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四戶以下,每戶都會課2.4%的囤房稅率;五戶以上,每戶都會課3.6%囤房稅率,並非持有七戶以上房屋才要課囤房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此次修法針對特殊性質的房屋也訂定相關配套,自住、公益出租人仍採課徵1.2%稅率,及社會住宅房屋稅維持減徵20%。
其他供住家使用的公有房屋、公同共有房屋、勞工宿舍、公立學校BOT學生宿舍、營利事業無償供員工使用的地上停車場、包租代管的租賃住宅等,將不計入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維持按原來的稅率1.5%。
經濟日報202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