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昨(8)日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將土地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若死亡後經由法院判決,屬於過世者財產,繼承人必須將該筆土地以「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財產併入遺產, 自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報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將購買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借名登記在其他人名下,雖然在死亡後經法院判決應返還給繼承人,不過被繼承人死亡時,並未取得不動產權,所以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時,需經登記才會生效,因此被繼承人所遺留的是請求土地移轉登記的債權,並非不動產權,所以繼承人無法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的適用。
國稅局官員舉例,甲先生在2020年1月死亡,法院在2021年5月6日確定判決,甲先生的子女在2021年7月28日補申報甲先生留下的借名登記土地,並主張同額增列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北區國稅局解釋,甲先生死亡時並未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所遺留的是請求土地登記返還的債權,所以課稅標的為「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並非「土地」,所以繼承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無法使用扣除額,要以土地現值計算。
而被繼承人死亡多年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遺財產,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經濟日報202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