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可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官員表示,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被繼承人的遺產留有存款,繼承人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集,當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存款遺產繳納時,可以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同意提出申請,以避免逾期繳納稅款,須額外負擔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先生遺產稅應納稅額45萬,遺產銀行存款125萬元,甲先生的繼承人為子女A、B、C、D,其中繼承人A、B、C提出申請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經國稅局審核三人的應繼分已達四分之三,符合遺贈稅繼承人過半數,以及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的情形,因此國稅局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
經濟日報20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