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房屋所有權改與父母共同持分 符合直系親屬要件 就可適用自住稅率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昨(13)日表示,地價稅若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上的建築物應屬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如果房屋登記所有權人是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時,將無法適用。
實務上,常發生兄弟繼承長輩遺產時,土地、房屋所有權分屬兩兄弟,持有土地的那一方,若要適用自住地價稅優惠,地上房屋必須改為配偶或直系親屬共同持分,才能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台中稅務局舉例,吳先生剛繼承父親的土地,並在土地上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但土地上房屋為吳先生的弟弟繼承登記,地上房屋雖無營業或出租,但因兩人關係為「旁系親屬」,吳先生的土地將無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至於如何解決?稅務局說明,房屋登記所有權人可改成媽媽或吳先生的子女與弟弟共同持分,就能符合「直系親屬」要件。
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有五大要件。第一,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至少一人完成戶籍登記;第二,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第三,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第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第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稅務局提醒民眾,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須在當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核准後,才可於當年度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則從申請的次年適用。
經濟日報2024/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