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下稱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倘房地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於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實務上常發現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可減除成本時,僅於申報書填寫「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而漏未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予以調整價值,造成房地可減除成本少計,致有溢繳稅款之情形。
舉例說明,乙君109年1月購入A房地,乙君110年5月死亡,甲君繼承取得A房地,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嗣113年2月以總價400萬元出售,甲君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列報可減除成本200萬元,並繳納稅款65.8萬元〔(成交價額400萬元-可減除成本200萬元-未提示移轉費用按成交價額3%計算12萬元)×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之適用稅率35%〕。案經該局審查發現,甲君漏未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核算可減除成本,經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7%計算後,調整可減除成本為214萬元(200萬元×107%)及應納稅額為60.9萬元〔(成交價額400萬元-可減除成本214萬元-移轉費用12萬元)×稅率35%〕,該局乃辦理退還溢繳稅款4.9萬元(65.8萬元-60.9萬元)。
工商時報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