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土110年2月間贈與兒子小明1筆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公告土地現值3,220萬元),並檢附該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書供核,經該局核定免徵贈與稅。惟小明於114年1月間將該農地出售移轉予第三人阿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對阿土追繳贈與稅325萬元【〔贈與淨額3,000萬元(贈與總額3,22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125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他人農地,如欲免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須符合二項要件:一是受贈對象為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二為贈與之農地作農業使用,並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書。
另外還有一限制,即受贈人應注意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需繼續作農業使用之限制,倘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或將農地移轉他人,國稅局會依法追繳贈與稅。惟如因受贈人死亡、受贈農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地者,則不受限制,免予補徵應納稅款。
工商時報202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