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天表示,部務會報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若已取得多數共識,可簡化代拆程序;也提高容積獎勵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雙管齊下協助民間加速重建。
內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民國108年1月完成「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及相關子法後,透過明確的容積獎勵及稅捐減免優惠,已降低整合風險及所有權人負擔;對於少數不同意戶,經過公開、嚴謹的聽證及審議程序,及實施者與政府協調後,得以執行代為拆遷作業。
內政部指出,為加速危險建築更新,這次修法搭配建築法中代為拆除機制,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免除實施者與政府最後階段的協調程序,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以加快更新腳步。
另外,為鼓勵民間加速重建,內政部表示,草案中也提高獎勵誘因,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的6層樓以上都市高風險建築物,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2倍核計;另對於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因有改善的迫切性,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3倍核計,並得直接依獎勵上限額度建築。
內政部強調,這次提出都市更新條例第57、65條修正草案,希望加速更新進程,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中央社202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