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有惡鄰居,住戶可以聯手訴請法院「趕」他出去!
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桃 園縣梁姓男子常在社區喝酒,大吵大鬧,恐嚇住戶,還毀損電梯門,甚至在家放火燒東西,嚇得鄰居報警,因屢勸不聽,住戶忍無可忍,社區管委會祭出「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對他提起「強制遷離」訴訟;高等法院認定梁的行為「太過火」,判他須搬走,還給鄰居安全的環境,但不必強制遷出戶籍;可上訴。
若判決確定,而梁男拒搬走,社區管委會可聲請強制執行遷離,由法院指揮警方執行。
梁男住桃園縣平鎮的「東方之星」二期社區大樓,該13層樓社區有268戶,梁某與父在96年入住11樓。
住 戶指控,梁98年破壞鄰居電鈴和門扇,還常酒後到社區大廳櫃檯騷擾住戶和工作人員,住戶、管委會多次勸導、制止,他都不理,住戶不堪其擾,經管委會提告 後,住戶向法官細數梁的惡行,如99年7月,梁在家縱火燒寶特瓶、塑膠袋(判刑3月定讞,去年1月服刑完畢);前年6月破壞大樓一處電梯門(判30天拘 役);前年8月恐嚇大廳工作人員,法院審理中。
住戶說,梁出獄後我行我素,鄰居忍無可忍,前年底開會有231名住戶出席,其中215人連署,已達住戶規約第五條規定的1/2以上住戶出席、2/3出席者以上同意之規定,支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由管委會提起「強制遷離」訴訟,要求梁搬離、遷出戶籍。
梁某抗辯稱自己有精神疾病,但提不出領有殘障手冊等證據,桃園地院去年判管委會勝訴,命梁某搬家、遷籍。
需搬離但可保留戶籍
梁某上訴高院,86歲梁父向法官求情,表示他已向鄰居道歉,強調自己年邁,買不起其他房子,盼勿拆散父子;高院仍認定梁已造成住戶的安全問題,仍判梁應搬家,但不必遷出戶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住戶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轉載:自由時報20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