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5月21日表示,買賣預售屋時若分年度支付買賣價款時,應按支付尾款當年度申報所得,但在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則須在買賣雙方「換約」當年度,以獲取的增值利益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指出,近年房價飆漲,為抑制房市投機炒作,國稅局針對短期買賣房屋的交易,或購買預售屋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轉售的交易,都列入重點查核對象,納稅人須按實際成交價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她強調,預售屋買賣與一般房屋出售不同,由於預售屋尚未建造完成,建商出售給個人,個人再賣給第三人時,因不動產沒有完成過戶,再轉售的就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權利,因此建案完工前的預售屋買賣,屬財產權利的交易,其獲利要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
舉例而言,假設甲君於100年2月以500萬元,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並在同年6月以650萬元轉售給乙君,並向建商辦理換約手續,由甲君擬付 10萬元的換約手續費,乙君則在101年2月完成尾款交付;官員指出,甲君在申報101年綜所稅時,須申報140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650萬-500萬 -10萬=140萬)。
北區國稅局表示,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買方通常會分次支付價款,若是以分期付款的交付日當年度認列所得,將產生單一交易,一筆所得因在不同年度收取價款,而分年認列損益情形。
由於個人出售預售屋時,並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買賣雙方若分別在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基於同一筆交易的損益,不宜分割於不同年度課稅,因此財政部規定,以交付尾款的日期當年度,為其財產交易所得的歸屬年度。
不過,預售屋的買賣是建立在買賣雙方的契約關係上,其支付尾款的時間,通常只有買賣雙方及建商才知道,為避免課稅上的爭議,財政部發布新解釋令,在尾款支付日期不明時,將以「換約日」,也就是買賣雙方到建設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異動的當年度,作為所得歸屬年度。
轉載:工商時報201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