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歲林姓男大一生在北市租屋處內自殺死亡,莊姓屋主不滿房價下跌,向林的家屬求償。一審判屋主敗訴,但高等法院認為,自殺事件讓房子成凶宅、價值減損,昨逆轉改判須賠償三百七十多萬元。
由於類似糾紛不斷,去年台南就有一名屋主,房子出租前先與房客簽約,加附「禁止意外發生」條款,後來發生自殺死亡事件,屋主據此向家屬索賠,獲法院判賠二百多萬。
就讀大學一年級的林姓男子,因母親離家、生父不詳,自幼由祖父一手帶大;為了就學方便,說服家人讓他在學校附近租屋,並以阿姨名義,於九十九年八月在北市羅斯福路租下月租五千二百元的套房。
同年十二月廿日,個性內向的林男,因家人多次要他搬回家住,為了校外租房問題與家人鬧翻,一時情緒低落,竟買木炭燒炭自殺死亡。
莊姓女房東認為,該套房位於北市公館商圈、生活機能好,房價逾千萬元,但因林男自殺而變凶宅,房價大跌,無人願意租房,她不甘權利受損,訴請法院要求林的家屬賠償。
一審認為,房東莊女尚未出售房屋,就沒有房屋價值減損的情事發生,不得請求賠償,判她敗訴。
莊不服提起上訴,高院認為依我國國情,凶宅對社會大眾,多存有嫌惡畏懼的心理,持負面觀感,進而影響房屋的交易價格,致價值減損;林的家屬應負賠償責任,廿三日判決莊可獲賠三百多萬,全案仍可上訴。
轉載:中國時報2013/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