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有心人利用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再將不動產售予第三方,來規避奢侈稅,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的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除非是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約者,否則已繳入國庫的奢侈稅,明令不予退還。
財政部表示,國稅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君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內的都市土地給乙君;乙君持有土地未滿1年,也想出售給丙君,乙君為規避繳納奢侈稅,就與甲君商量,先與甲君解除原契約,再由甲君直接將土地賣給丙君,乙君不但不用繳奢侈稅,甲君也可申請退稅。
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針對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的情形,原本已繳納的奢侈稅是否退還,因解約狀況不一,為了稅制穩定性,財政部決定訂定一致性的處理原則。
許慈美指出,退還已繳納奢侈稅的處理原則包括:
一、在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雙方即解除合約者,可退還奢侈稅。
二、若已辦竣產權移轉登記,買賣雙方若屬於合意解除契約者,將不退稅;若是因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約者,才能退還奢侈稅。
財政部官員說明,如果房屋有重大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等,民眾經由舉證、透過法院調解,並依據法院判決而行使法定解除權解約者,已繳納的奢侈稅才能退稅。
另外,財政部在去年8月間,針對解除契約再出售與他人的不動產,其持有期間應如何計算,已發布解釋令。官員指出,經法院調解取得原出售與他人的不動產,可將原所有權人原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調解移轉登記後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轉載:工商時報2013/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