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公、包租婆出租房屋賺取房租,依法要申報所得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報稅時首先要注意的原則,就是不能低於當地一般租金水準,以免被國稅局視為惡意逃漏稅,反被調整補稅。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針對未列報房屋出租租賃所得者,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重新核定租賃所得,要求納稅人甲君補繳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說,甲君不服並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匯款證明,主張國稅局核定的租金收入過高,與事實不符,但經過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程序,均遭駁回,確定必須依法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針對約定租金偏低,國稅局依法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官員強調,國稅局是基於核實課稅原則,針對租賃雙方藉故壓低申報租金來逃避所得稅,因此設有當地一般租金水準。
國稅局官員指出,所謂「當地一般租金水準」,指的是財政部每年頒布的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水準作為判斷基準。以台北市103年度的租金水準為例,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的19%計算,租金收入只要高於這項水準,就不必擔心「低報」租金收入的問題。
不過,官員也提醒,包租公若是出租房屋給他人,並做營業用途使用,國稅局在核定其租金收入有無低報時,並非採納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而是按照實際調查結果,或是公證契約等,綜合判斷每條街路應有的租金水準。(工商時報201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