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海砂屋或輻射屋等瑕疵房產,退屋不成,二年內再轉手出售,財部決定從寬處理,有條件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財政部表示,凡經調解不成 轉而出售的瑕疵房產,再出售時價格相當且不高於原始購入價格者,所有權人持有未逾二年出售,視同非炒房行為,可准予免徵奢侈稅。
新釋令規定,所有權人購入房地後,才獲知房屋的氯離子或輻射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即俗稱海砂屋或輻射屋),經法院訴訟、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契約卻未成立,日後如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出售手上握有的瑕疵房地,可以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 政部表示,這是考量所有權人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購入海砂屋或輻射屋,確認房產有瑕疵後,亦積極與賣方交涉解除買賣契約,但因為無法達成協議,所有權人嗣 後以不超過原購入成本價格銷售該筆房地,對所有權人而言,與一般因物有瑕疵解除合約的情形類似,應無短期投機或蓄意安排的疑慮。
因此,此要符合經法院訴訟、調解等程序,迫不得已再出售時,出售價亦不高於原始購入成本者,即可認屬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的「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奢侈稅。
財政部並舉國稅局發生的實例指出,甲經由X公司居間仲介,與乙簽約以1,000萬元購入A屋及其坐落基地,甲在裝修過程中發現,A屋的氯離子含量超過國家檢測標準值。
確認是海砂屋後,甲向乙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因此轉向地方司法機關聲請調解,但調解仍未成立。
甲為求儘快減輕自身損害,決定依X公司提供的購屋保障協議,以購入原價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A屋及其坐落基地給X公司。
財政部表示,甲出售A屋及其坐落基地的過程,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情形,雖然從買進到出售期間不滿二年,仍非奢侈稅的課徵範圍。
經濟日報201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