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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 房地稅務 | 2013-06-06 | 人氣:1445

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所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房屋,如果在政府徵收這塊公共設施保留地前賣掉該地上的房屋,財政部昨(5)日說,這種房屋的買賣,不用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對還沒有被徵收的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房屋交易,不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稱奢侈稅條例)。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指出,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還沒有被政府徵收前就進行買賣,不屬於奢侈稅條例規定中的特種貨物,所以這種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交易,不必課徵奢侈 。

 

民眾產生疑竇的是,按照都市計畫法要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地上有房屋,那麼這棟房屋的買賣,要否課徵奢侈稅?

 

蔡碧珍說,所有權人銷售坐落在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房屋,也不用課徵奢侈稅。

 

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由該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上原有的建築物,可以在原來的使用用途上繼續使用。

 

蔡碧珍指出,政府依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時,依土地法第215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規定,地上的建築物如果屬於依法令規定建造的,政府應該一併徵收。

轉載:工商時報20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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