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在5月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時,應特別注意需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並檢列相關文件,每一申報戶每年房租最高扣除金額為12萬元。
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者,支付租金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但每年可扣除數額最高達12萬元,但若同時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則不得扣除房租支出。
民眾列舉房租扣除時,需檢附下列三項文件:1.承租房屋租賃契約書;2.支付租金付款證明書影本,例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3.實際居住承租地址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需在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理戶籍登記,或是納稅義務人載明租屋處於該課稅年度內提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等。
(工商時報2016/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