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表示,實務上常會遇到很多房東把修繕責任全部轉嫁到房客身上,就曾遇過房客冰箱、冷氣壞掉,但是房東都不理會,也不願付錢修理,房客必須花龐大金錢修繕。
為 減少租屋糾紛,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已審議通過內政部研擬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包括房東收取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 金,租賃一方若要終止租約,至少要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等,若有違約情形者,最高可處50萬元,最快7月公告施行,將影響百萬租屋族和數十萬包租公包租婆。
在 外租屋多年的吳先生表示,家具、家電如果損壞,「惡意」破壞如何認定?如果房東一口咬定是房客做的,「我們也只能摸摸鼻子認栽。」因為畢竟房子是自己在 住,影響的還是房客,而且有些房東還會拖了很久才處理,很不可靠。此外,會在外租屋的人,基本上都是弱勢的一方,有時為了不想打官司,也只能息事寧人。
崔媽媽基金會表示,從去年度所接獲的租屋糾紛諮詢案件來看,高居排行榜前五名的,仍是「押金返還」、「房屋修繕」、「欠租」、「其他費用負擔及欠繳」、「稅賦」等爭議。
曹筱筠指出,很多房東會認為房子是自己的,「我什麼時候要你搬走都可以」,經常造成房客措手不及,還有房東隨便訂違約金,實務上,有看過要賠三個月、甚至五個月租金當做違約金的案例。
至於水電的計價方式,曹筱筠說,明定每度電多少錢,主要是針對使用獨立電表的房客。因為常會有房東臨時調漲電費,對房客來講很不利。她舉例,冬天用電是每度4.5元,但到了夏天,房東卻臨時告知夏天電費要調漲為每度6元,有些房東更誇張到漲到每度8元。
除了惡房東,當然也有惡房客,例如不繳房租又不搬走。曹筱筠說,曾有一個案,整天發簡訊叫房東要修這個修那個,還欠繳租金四個多月,房東請他搬走,房客又不搬,甚至把房子弄得像廢墟,留下滿屋子的垃圾,最後要兩大車才搬得走。
聯合報2016/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