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民眾若將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於出售時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1990年函釋,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部分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
現行地價稅一般稅率為千分之10~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
所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前,將原來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的土地,先辦理合併到該筆自用住宅用地,想要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捐稽徵機關審核時,會扣除該後合併的面積,僅以原合併前的面積核課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其餘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
財政部舉例說明,某甲原擁有A地號土地,屬房屋建築基地,後又購置鄰地B地號,出售前將B地號土地合併至A地號土地,但B地號土地合併前,非建物權狀、建 築執照或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的房屋坐落基地號,亦非供主建物出入通道使用的土地,雖出售前已合併成為A地號土地,該部分土地依仍不能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官員也提醒,若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但地上房屋並未辦理保存登記,無法提供建物權狀,可檢附建築管理機關所核發的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所核發的建物勘測成果表,作為建物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經濟日報2016/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