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女子2年前簽約以810萬元買下楠梓區1棟透天厝,事後聽說6年前黃姓婦人因車禍遭撞進1樓屋內死亡,依「凶宅」提告解約並要求蘇姓屋主歸還頭期款 115萬元,一審勝訴,二審車禍處理員警作證在騎樓發現黃婦,不是屋內,高雄高分院認定非凶宅,逆轉判王女敗訴,全案定讞。
王姓女子提告,她前年5月與蘇姓屋主簽約,以810萬元購買楠梓區後昌路一棟透天厝,支付頭期款115萬元後,才聽說屋子6年前曾發生意外,資源回收黃姓婦人因車禍遭撞進1樓死亡,顯然房子是凶宅,她提告要求解約,並索回115萬元頭期款。
蘇姓屋主答辯說,黃姓婦人雖遭酒駕葉姓男子衝撞,但並未跌進房子1樓,且是送醫後不治,並非當場死亡,而一般所謂「凶宅」是指凶殺或自殺死亡,車禍死亡應該不算。
一審高雄地院認為,根據醫療等相關紀錄,黃婦到院前已死亡,且鄰居等證人都指被害人遭撞進1樓屋內,符合雙方契約所訂的「凶宅」定義,判決王女勝訴,可解約,並索回115萬元。
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時,傳喚當時處理這件車禍的沈姓員警作證,他說,據報到場後,發現肇事轎車撞進騎樓,他在騎樓雜物堆中,找到被雜物及資源回收推車壓住的黃婦,不是在屋內。
合議庭認為,黃婦並非在屋內,就不符契約所定的「凶宅」定義,其他證人所指黃婦被撞進屋內1樓的說法,並未親眼所見,難以採信,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王女敗訴,不得上訴。
聯合報2016/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