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土地,如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的價額拍定取得,之後再移轉時,縱使為同年度,仍會有漲價數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官員指出,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的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是以拍定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
因該次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即為拍定人取得該法拍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為日後再移轉土地時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的依據。所以拍定人雖然低價取得法拍土地,卻可能隱含高額土地增值稅的負擔。
官員說,由於一般人都誤以為同年度的土地移轉,因為公告現值沒有調整,不會被課到土地增值稅,但若是像這種以低價買進法拍屋的情形,由於標價低廉,使拍定 人取得成本降得比同期公告現值還低,就算是同年度移轉土地公告現值不變,但因前次移轉現值取得較低,造成需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情形發生。
所以官員也說,民眾以低於公告現值甚多的拍定價額,取得該拍賣土地,該拍定價與拍定日公告現值間的價差所應負擔的增值稅,將「遞延」至拍定人再移轉時計算 繳納。因此拍定人雖然低價取得法拍土地,卻也隱含高額土增稅的負擔,建議民眾欲標購法拍土地時需先衡量,以做出最有利的選擇。
經濟日報201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