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姓男子透過房仲公司,花費630萬元向毛姓男子購買房產,並支付房仲12萬6000元報酬,但事後得知部分房地早被規畫為道路用地,提告求償;新北地院判決毛與房仲公司應連帶賠償翁43萬4800元、房仲報酬部分應歸還8694元。
判決指出,翁姓男子在2013年6月底透過房仲公司向毛姓男子購買三重區房產,毛在契約書的「(標的物)是否位於政府徵收預定地內」欄位勾選「否」,但隔年7月翁向區公所查詢,才知部分房地早在1995年就規畫為道路用地。
翁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估算出若房地總價格應僅586萬5200元,認為毛姓男子需償還差價,經協調未果,對毛與房仲提出刑事詐欺、背信告訴與民事告訴。
法院審理時,毛姓男子表示房產是透過法拍流程標到,當時法院公告內容未載明房屋被規畫道路用地,且地目為「建」,附近居民也不知情,他不清楚情有可原,刑事部分已不起訴。
毛指出他有給房仲10萬元,自己也是受害者,是房仲未盡責查明查明標的物現況內容,導致買賣瑕疵,房仲應負起賠償責任。房仲公司則稱,當初跟屋主簽委託時有詢問屋主房屋現況,屋主也簽名確認,屋主經由法院拍賣取得房屋,應更瞭解情況;不應全推給仲介公司賠償。
法官指出,翁購買的房產確實有部分基地被規畫為道路用地,價值受損是事實,房仲公司未盡調查義務,賣方與房仲應連帶負起瑕疵擔保責任,因房產買賣總價減少6.9%,房仲報酬也應歸還6.9%、共8694元。
聯合報2016/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