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地價稅課徵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若在年中才取得土地所有權,仍須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
過去有民眾詢問今年6月才購買的土地,本年度應負擔多少比例的地價稅,財政部指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其課稅期間雖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但該年度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是以當年度8月31日為認定基準。
也就是說,在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並不以當年度持有土地期間的比例計算地價稅。所以,民眾若在年中如6月取得土地所有權,雖然當年度只持有該筆土地六個多月,仍必須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
至於若是經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則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而經法院判決共有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他人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的補償費發放完成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經濟日報201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