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仍屬建築改良物,於房屋移轉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因是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如產權發生糾紛時,易滋徵納困擾,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以免權益受損,而移轉申報契稅也有節稅方式。
財政部指出,房屋稅是依照房屋的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並且按月核課。
經濟日報201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