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預售屋買賣未辦理產權登記,加上獲利空間頗大,許多民眾以短期間買賣預售屋方式賺取高額利潤,但北區國稅局提醒,出售預售屋的獲利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且個人出售預售屋後,又再購買另一預售屋時,不得視為同一筆交易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財產或權利若原本是從出價取得,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因購買預售屋是取得不動產「預定買賣權利」,故出售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該「權利」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來計算。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0年間,以2,900萬元購買預售屋A屋,並於2011年間建物興建完成前,以3,400萬元出售,另外再購買同建案的別戶預售屋B屋,但甲君卻將購買預售屋B屋的價額,做為原先出售預售屋A屋的成本,在100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財產交易所得6.5萬元。
稽徵機關據查得資料,以出售價格3,400萬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2,9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0萬元後,核定甲君出售預售屋A屋的財產交易所得400萬元,並補徵所得稅額,但甲君主張應將前後取得A屋及B屋之預售屋視為整體交易行為,申請復查。國稅局表示,A屋及B屋的房地預定買賣權利分屬不同交易標的,即使申請人將出售A屋預定買賣權利的價款,用以購買B屋預定買賣權利,該價款是屬B屋預定買賣權利的成本,而非A屋預定買賣權利的成本,因此不得從售出價款中予以減除,遂駁回復查申請。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預售屋應以全數獲利如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致遭補稅處罰。
經濟日報201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