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引發的訴訟,時有所聞,法界指出,法官認定凶宅後,通常會判定房屋價值減損三到五成之間。
南投縣趙姓男子向林婦租屋後,趙男父親在屋內自殺身亡,屋主不滿房子成凶宅,影響日後出租或出售行情,向趙男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法官認定房價下跌,判趙男要賠償房價的百分之卅五、約一百廿餘萬。
有法官說,法律上未定義什麼是「凶宅」,一般不動產交易慣例指「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案件」房屋。原屋主知道是凶宅,轉賣脫手卻未告知買方,構成故意隱匿不告知的行為。
有個案例是,鄭姓婦人兒子在屋內燒炭自殺,她想搬離傷心地,謊稱兒子洗澡時一氧化碳中毒,房子順利脫手;到第三手買屋者,查出是凶宅,嚇得不敢住,要求退款。
判決指出,鄭婦與購屋的彭姓夫婦簽約時,稱兒子是洗澡洗到睡著,一氧化碳中毒,送醫後斷氣,雙方以六百五十萬元價格成交,較當地八百萬元的行情略低。
彭姓夫婦再轉手,告知李姓買家「前任屋主兒子曾在屋內一氧化碳中毒,送醫死亡」,以六百八十萬元轉手。李住進後鄰居告訴他「買到凶宅了」,他要求彭返還屋款。彭控告鄭婦詐欺,鄭才坦承兒子在屋內燒炭自殺。
隱瞞凶宅事實售屋除可能吃上詐欺罪,若被害人要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等,法官通常也會判准。
說到凶宅,很多人會想到彰化縣二林鎮的洪若潭一家五口離奇死亡和失蹤的慘案,命案發生後五年,台北市李姓醫師買下成奇聞流傳。
彰化縣還有一處凶宅備受矚目,某工廠一九八九年中秋連續假期最後一晚,二名女員工被三名死刑犯性侵殺害,工廠一度變成廢墟,當地人視為禁地,四年前有名年輕企業家買下後經營紡織廠,經營不錯,這名企業家常說,心正邪不侵。
聯合報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