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仲介員陳豊文,接受客戶陳仙助委託販賣位於太原路的房子,而陳仙助的這棟房子非自住且持有房子未滿兩年,陳豊文涉嫌隱瞞本件出售房子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奢侈稅)問題,致陳仙助漏報稅款,除補繳92萬元稅款外,還被課以罰鍰23萬,總計115萬元,經陳仙助提告,台中地檢署今天依背信罪起訴陳豊文。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奢侈稅)課稅對象與範圍,項目包括(1)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2)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百萬元者。
(3)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者。(4)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百萬元者。(5)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6)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7)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
起訴書指出,陳豊文(53歲)為有巢氏房屋台中美術館加盟店仲介員,而陳仙助欲出售位於台中市北屯區太原路的房子,陳仙助於去年6月間委託妹妹陳美菱與陳豊文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銷售房子。
陳豊文明知本件陳仙助非自住且有房屋未滿兩年,可能被課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奢侈稅),卻隱瞞本件出售房屋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問題,而未主動向陳美菱、陳仙助告知。
至105年4月26曰,陳仙助收到國稅局補繳稅款通知,以他違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漏報稅款92萬,並被課以23萬罰鍰,總計115萬,陳仙助始知本件買賣會遭課以「奢侈稅」,提起告訴。
聯合報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