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土地合併後出售,原不屬於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指出,為避免民眾取巧,利用合併土地以增加自用住宅用地面積,稅捐稽徵機關於審核時會扣除合併後的面積,僅以原合併前的面積核課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增值稅,其餘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
由於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原則上是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所核發的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基地地號為準。
若民眾將數筆土地合併,其中部分土地於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於出售時無法一併按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固定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土增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發生的租稅。
經濟日報201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