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是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但如果是遭法院拍賣,則是以買受人即指拍定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的所屬年度為準。
經法院拍賣的房屋,買受人於繳足拍定款項後,法院會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買受人再持該證書到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例如買受人於2016年12月領得法院所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但於2017年1月才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該筆所得仍是歸屬原所有權人的2016年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指出,法院拍賣的房屋未能提出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可以查得資料核定成本,無查得資料依評定標準計算所得;若能提示相關憑證者,則以拍定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經濟日報2017/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