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3月14日宣布,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須有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將自5月1日上路,違反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50萬元。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昨天表示,從今年5月1日起,實施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例如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的「使用面積」,因為可能連違章建築也算進去,以後明訂不得用「使用面積」名詞,應可減少許多糾紛。
地政司長王銘正指出,過去成屋買賣契約沒有拘束力,未來有法源依據,業者須依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違反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開罰,逾期不改善,可處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公布的應記載事項重點包括,企業經營者應讓買方攜回審閱契約條款的期間至少5日(契約審閱期);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處理方式;買賣標的應繳納稅費負擔約定;賣方應擔保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無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
至於不得記載事項,則包括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的「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等。
轉載:工商時報201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