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租屋市場,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未來房東將房屋委託包租代管業轉租,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月租金低於六千元,可免徵綜合所得稅,六千元至兩萬元則以租金的百分之五十三計算,兩萬元以上則無租稅優惠。
初審條文也明定,未來租屋房東收取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總額,並在契約消滅時返還。
初審條文指出,為鼓勵個人房東長期委託代管業管理租賃住宅,或將住宅出租給包租業經營,並讓承租人有專業租賃服務,穩定居住權益,因此提供適度租金所得稅優惠,提高房東出租或委託代管的誘因,擴大租賃市場規模。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以一次為限。
為保障房東權益,初審條文明定,承租人毀損住宅或設備,不為修繕或賠償;承租人遲付租金達兩個月租額,經催告而拒繳;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住宅轉租他人,房東應在卅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房東為重新建築必要,也可收回房屋,但須在三個月前通知房客。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說,租賃專法可讓租屋市場法制化,「好房客遇到惡房東,好房東遇到惡房客」情況應能減少。綜合所得稅簡、免徵,本質上已有相當減免效果,若再加上減徵房屋稅、地價稅,一年減徵總額可達一至兩萬元,對房東的誘因相當充分。
花敬群表示,租屋市場是中產階級到弱勢家戶,非常重要的居住場域選擇,若能專業化、安定化,是居住正義重要一環,弱勢居住問題也可改善。
聯合報2017/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