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 22日前需完成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4日提醒民眾,今年產權有異動的民眾,記得要在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經核准才可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
稅捐處指出,地價稅開徵日期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不論是買賣、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取得不動產,只要在8月31日前辦妥土地所有權登記,當年就會收到核課全年的地價稅繳款書,因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相差至少四倍。
稅捐處說,所謂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出租或營業用的住宅用地。
經濟日報2013/9/4
【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