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繳納兒女學雜費的時間,財政部提醒,若兒女有住學校宿舍,可持相關註冊收據與證明,在年度綜所稅申報時,列報房屋租金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各校即將陸續開學,本年度學生註冊時所繳納的宿舍費,在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因此應妥善保存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國內學校,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可憑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宿舍費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但該申報戶如還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則須自行擇一申報扣除。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的子女在本年度註冊時,已繳宿舍費2萬元,同時該申報戶有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甲若採列舉扣除額,選列報房屋租金支出2萬元較有利。
但若在同一課稅年度的不同期間,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的情況,其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的前提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列舉扣除額。
(工商時報2017/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