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9日核釋,個人出資者若參與土地重劃,以換取未來開發後的抵費地,所賺取的所得屬於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以取得的抵費地,扣除成本與費用的餘額為所得額,計入綜所總額課稅;但若土地重劃後的地價低於公告現值,則以公告現值為準。
官員指出,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重劃費用、工程費用或貸款利息等,是由參加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負擔的方式就是將未建築的土地折價抵付,即為抵費地。
而重劃會會與特定的個人出資者簽訂土地買賣預售契約,約定個人出資者應要按重劃進度提供開發資金,換取未來開發後的抵費地。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無論取得「現金」或「實物」所得,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官員表示,該抵費地的取得與價值,跟一般土地出售不同,具有不確定的風險及利潤報酬,類似投資性質,因此出資者取得抵費地的時價,若超過出資款項,其差額應屬於實務所得,需計入登記取得抵費地的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官員說,過去這類的案件因其所得性質、課稅時點及抵費地時價的認定常會有爭議,且許多出資者會誤以為只是單純預購土地,忽略其投資的本質,導致取得抵費地時,漏未申報納稅。
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明定參與土地重劃的出資者,應以所取得抵費地的重劃後評議地價,減除所支付資金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計入綜合所得課稅;若未依規定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將依規定罰鍰。
(工商時報201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