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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 房地新訊 | 2013-10-16 | 人氣:1407

一樁土地買賣的民事訴訟案件,國稅局意外追出「案外案」。北區國稅局發現,近期有民眾仲介不動產買賣,為規避所得稅,刻意分別與買賣雙方簽訂契約,賺取635萬元的轉手價差,遭補稅帶罰180萬元,反而因小失大。

 

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介紹土地及房屋買賣,因成交而收取買賣雙方或一方給付的佣金或酬勞金,應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繳納當年度的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區內土地買賣案件,發現甲君在97年間仲介土地買賣,為規避佣金收入要課所得稅,甲君先以3,015萬元向地主乙君買進土地,登記在自己名下後,再旋即將土地賣給丙君。

 

由於甲君並無足夠的財力買地,於是先向丙君收取3,650萬元,再付給乙君3,015萬元,獲利高達635萬元,卻漏未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甲君原以為神不知鬼不覺,不料乙君、丙君因土地買賣付款的問題,一狀告上法院,在追查土地交易價金的資金流向時,發現甲君牽涉其中,法官傳喚甲君作證時,意外糾出甲君原來是仲介人,透過兩次交易,已有635萬元獲利入袋。

 

國稅局官員在調查之後,依實質課稅原則,將甲君買賣土地的635萬元,核定為執行業務收入,並按財政部訂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減除20%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甲君的執行業務所得為508萬元,並補徵120萬元的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甲君在法院作證時表示,這筆土地若由乙君直接賣給丙君,所賺取的佣金要課稅,若由乙君先賣給他,再轉賣給丙君時,就只須繳交土地增值稅,足以證明甲君是刻意分開買賣,而行仲介之實,所賺取的佣金收入,當然要課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居間介紹房地買賣取得的收入,不論收入的名目為何,均屬執行業務所得的佣金收入,除能提出取得該項收入的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可核實認定所得外,否則都將減除20%必要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補稅受罰。

工商時報20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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