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取得房屋、土地的原因不同,可減除的成本也不同。財政部表示,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的成本計列,為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至於因買賣取得房屋、土地,成本為取得房屋、土地的價額。
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改採「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應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而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交易時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高雄國稅局指出,個人取得房屋、土地的原因不同,可減除的取得成本也不同,因買賣取得房屋、土地者,成本為取得房屋、土地的價額;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者,成本則為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但配偶贈與除外。
經濟日報2018/9/27